第47條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戰時因過失未執行第一項之命令,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一項之罪,而命令不須立即執行,行為人適時且自願履行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