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條例稱敵國者,指中華民國與之交戰或對之宣戰之國家及其所控制之地區。
凡經中華民國所承認並與中華民國交戰之交戰團體,關於海上捕獲事件,準用本條例交戰國之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