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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被敵國拿捕中華民國或同盟國或中立國之船舶,在未經敵國使用或未引送於敵國口岸前,復經中華民國艦艇截回時,艦長得命令釋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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