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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臨檢應於受臨檢船舶之原航路為之。
但因天候險惡或為避免雙方損失起見,得於指定地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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