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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本條例稱封鎖者,指經通告封鎖並實際上以武力禁止與敵國及其軍隊所佔領之港口、海岸交通之行為。
稱破壞封鎖者,指通過或企圖通過封鎖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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