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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軍事審判法施行前,經依舊法確定之案件,不得聲請上訴。
但合於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者,得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
軍事審判法施行前,非現役軍人依舊法判決案件,合於戒嚴法第十條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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