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條傳喚被告應用傳票。但必要時,得以其他方法行之。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其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所屬之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駐在地或住居所不明者,毋庸記載。傳票於偵查中由軍事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軍事審判官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