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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68條

本章關於軍事審判官迴避之規定,於軍事檢察官、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但不得以曾於下級軍事法院執行軍事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軍事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軍事法院院長裁定之。
軍事檢察官、辦理檢察事務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應聲請所屬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定之。
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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