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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60條

下列人員為軍法警察,應受軍事檢察官及軍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憲兵。
二、警察。
三、特設軍事機關之巡查及稽查隊員。
四、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前項軍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其直屬長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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