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階高資深者充任之。
獨任審判,以該軍事審判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