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1條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一、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二、受判決人。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四、受判決人已死亡,或在心神喪失中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五、受判決人之直屬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