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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211條

抗告軍事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或有前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軍事法院命其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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