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條在監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應由監所公務員代作。監所長官接受第一項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軍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