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被告就他罪受重刑之判決,已經確定,因其於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認為本罪毋庸科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