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5條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及被告直屬長官之同意,命被告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