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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163條

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軍事審判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軍事審判官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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