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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151條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就庭員中指定軍事審判官一員為受命審判官,於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
受命軍事審判官關於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與軍事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
但第一百零九條之裁定,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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