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已死亡者。七、軍事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依前項第七款之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者,應將案件移送於該管法院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