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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128條

判決,應宣示之。
但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不在此限。
裁定,以當庭所為者為限,應宣示之。
第一項應宣示之判決,於宣示後,應即通知被告上級軍事機關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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