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條勘驗,得為下列處分︰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二、檢查身體。三、檢驗屍體。四、解剖屍體。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六、其他必要之處分。前項第三款之規定,得囑託法院或檢察官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