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條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搜索票,由軍事審判官簽名。軍事審判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搜索,除由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親自實施外,由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