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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受裁判者或其家屬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基金會申請審查,據以認定為受裁判者。
基金會應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調查之事實及相關資料,認定為受裁判者,並受理補償金請求及支付。
第一項情形,基金會應於收受後六個月內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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