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軍官、士官之優存契約期滿後未續存者,其儲存之金額應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自期滿日起二年內補辦續存手續者,溯自期滿日改按優存利率計息。二、逾期滿日二年始補辦續存手續者,自完成續存手續之日起,按優存利率計息。三、軍官、士官於優存契約期滿後,未及辦理續存手續即亡故者,其優存利息計至期滿日為止。軍官、士官於優存契約期滿日前亡故者,自其亡故之次日起,終止優存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