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本辦法所稱受理優惠存款(以下簡稱優存)機構,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及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本辦法所稱審定機關,指國防部、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