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三項規定減少發給退除給與者,應依第四條及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計算可辦理優存金額後,再按扣減比率減少可辦理優存金額。前項人員有二筆以上優存者,其各筆優存應分別按扣減比率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