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中科院管理或所有公用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一、承租、利用或受託經營者使用公有財產,與中科院業務範圍有競爭。二、公有財產之規格、性能或所使用之程式具有機敏性。三、已無業務使用必要之公有財產。四、中科院租用、借用之公有財產。但契約明定允許者,從其規定。已無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