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經中科院同意者,得無償借用其公有財產,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
但配合國防部重大演訓及戰備急需之事項,中科院應優先無償提供使用。
前項借用應訂定書面契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並送監督機關備查。
借用機關如為原財產主管機關,仍應依前項及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借用機關應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借用物,有毀損時,除因不可抗力所致外,應依第十一條規定賠償;中科院並得終止借用關係,收回借用物,辦理報損或報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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