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國軍營舍及設施整建之支出。二、營區遷移土地購置及整地之支出。三、管理及總務支出。四、其他有關支出。前項第一款所定國軍營舍及設施整建,不包含主要武器、戰備支援系統與裝備及其研發(製)、測試等具有戰備時效性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