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對合格廠商及列管軍品得標廠商之下游供應廠商持續辦理安全查核。但有特殊情形,必要時得不定期辦理安全查核。前條第四項及前項安全查核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地點、程序、查核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