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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國防部及所屬各人事權責機關完成前條發給名冊審核作業後,應將核定發給之名冊函送國防部主計局,依第五條規定期限,將補償金撥入請領人指定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國防部主計局撥付補償金後,應即通知請領人,如係委託領取者,應通知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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