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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受理登記,應依退伍、除役或撫卹別,填具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名冊,連同登記表,報送核定退伍、除役或撫卹之人事權責機關(國防部、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但原核定機關已裁併者,報送其上級機關或合併之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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