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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軍費生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如下:一、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限,完成學業。
二、預備學校國中部學生畢業後,應考入預備學校高中部就讀;預備學校高中部學生畢業後,應考入軍事學校正期班、專科班就讀。
三、軍事學校畢業任官後,應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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