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於報到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前項入學志願書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軍費生姓名、系級。二、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開始年月、年限。三、志願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四、違反約定應償還公費待遇與津貼之條件及核計基準。五、自願接受執行約定。六、法定代理人與保證人對軍費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負連帶賠償責任。七、填具入學志願書日期。各學校應將軍費生名冊及入學志願書等相關文件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