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軍車使用管理規定如下:一、軍車機件保養修護,應依各型車輛技術手冊規定實施;其轉向機、煞車、燈光、方向指標、擋風玻璃、雨刷、保險桿、喇叭、輪胎、安全帶及其他有關安全機件,應保持正常有效,但戰鬥車之方向指標,不在此限。二、軍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得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依規定辦理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