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軍車裝載時,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用車單位主官(管)申誡一次至二次、車長記過一次,駕駛人記過一次至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