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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軍車管理作業權責區分如下:一、軍車駕駛執照製發、考驗、換補、移轉等作業程序之研訂及重大交通事故之預防,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軍司令部)主管。
二、軍事需要之交通管制、重大交通事故之處理及違規統計,由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憲兵指揮部)主管。
三、軍車保險及重大交通事故賠償規定之研訂,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後備指揮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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