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軍車管理作業權責區分如下:一、軍車駕駛執照製發、考驗、換補、移轉等作業程序之研訂及重大交通事故之預防,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軍司令部)主管。二、軍事需要之交通管制、重大交通事故之處理及違規統計,由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憲兵指揮部)主管。三、軍車保險及重大交通事故賠償規定之研訂,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後備指揮部)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