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編制內軍用車輛(以下簡稱軍車):指國軍現行裝備及其他經納入國軍財產之各型車輛。二、國軍人員:指現役軍人、國防部與其所屬機關(構)、學校、部隊(以下簡稱單位)之文(教)職及聘雇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