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軍車違規依下列規定處理:一、營內違規,由營區憲兵(糾察)糾舉後,由車屬單位依本辦法規定處罰之。二、營外違規,由地區憲兵隊糾舉後,以裁決書分送各車屬單位依本辦法規定處罰,並副知其隸屬司令部與其上級單位及憲兵指揮部。三、無服勤憲兵在場時,由下列人員糾舉之:(一)國軍主管交通運輸人員、車屬單位監察官。未置監察官者,由兼辦監察業務人員辦理。(二)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四、軍車違反交通法規,由警察或前款人員執行糾舉,必要時得留置軍車或軍車駕駛執照,並移送當地憲兵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