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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國軍車輛事故賠償,依當地憲警單位、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或地方交通法庭裁決(鑑定)文件為準,由承保公司於保險金額內賠償之,保險理賠不足時,可依規定申請超額補助。
軍車發生交通事故,承保公司應於保險金額內給付,但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九條之情事及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在給付金額內,向加害人求償;其所需賠償金額,應由隸屬單位自行負責:一、未持有汽、機車駕駛執照或未領用合格駕照而擅自開車。
二、未經核准私自借予他人駕駛或使用。
三、未投保之車輛違規派遣服勤。
四、保險車輛異動或未換發保險證。
五、酒醉或吸食毒品、迷幻藥而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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