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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軍車發生事故時,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急救受傷人員:應請求消防單位派遣救護車或利用其他交通工具,先將傷者護送附近醫院治療;無其他交通工具,事故車輛仍可使用時,於標明其位置及紀錄後,得使用該車護送急救。
二、保持現場:駕駛人、車長及乘員,應即通知就近憲警單位與車屬單位及承保公司,派員到場協助處理,鑑定責任與傷亡及財物損毀程度,並蒐集現場佐證資料,拍照存證。
三、事故報告:(一)駕駛人應詳填肇事報告表(九一表),於二十四小時內,循行政系統呈報旅級(或比照)單位備查。
(二)各地區憲兵單位應填製二八五表,於二十四小時內呈報憲兵指揮部,副送肇事車屬單位、其上級司令部、旅級(或比照)單位、陸軍司令部與其地區留守業務單位及承保公司列管處理。
四、責任鑑定:警方先行處理案件,由地區憲兵單位主動辦理案件移轉及列管。
雙方對憲警責任判定無異議時,依相關法令進行和解;有異議時,由憲兵單位、肇事單位或被害人移(申)請,或由軍(司)法機關囑託當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如仍有異議,得於收受鑑定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敘明理由,向該轄區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或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申請覆議。
五、民事調處:由地區憲兵單位、留守業務與事故單位及承保公司,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死亡證明書類:(一)當場死亡或送醫途中死亡者,應檢附相驗屍體證明書、法醫驗斷書、勘(相)驗筆錄等按行政系統呈報所隸司令部二份。
(二)重傷住院死亡者,除備齊前目書類外,並應附加病傷檢驗(診斷)書二份。
七、辦理處罰:依法議處,並將處罰令逐級呈報備查。
八、處罰權責:(一)車輛事故由車屬及上級單位處理。
配屬或支援其他單位者,有關傷患救護、賠償及和解等,由受配屬或支援單位負責,車輛後送、維修,由車屬單位負責。
(二)駕駛人配屬或支援其他單位,均由該等單位負責。
(三)私自調借車輛給其他單位使用,由車屬單位負責,並嚴處其主官及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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