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軍車重大交通事故:一、致人死亡負有刑責。二、致人重傷,經權責機關鑑定負主要責任。三、致車輛或裝載物品損失賠償達保險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並經鑑定負主要責任。四、因駕駛人疏失或車輛保養不良,致車輛損毀達四級以上保養修護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