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軍車搭乘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偵防車、巡邏車、大客車,依設定之座位乘坐。二、各型指揮車、載重車、大(小)貨車、救護車設有固定座位者,得按其座位搭載人員,不得站立或蹲伏。三、各型戰鬥(特種)車輛,應依其勤務需要搭載人員。四、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不得側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