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軍車在服勤時應隨車攜帶下列證照資料及安全器材:一、單位印製之通行證。二、運輸申請單。三、車輛使用(耗油)紀錄表(保一二-○一八表)。四、行車執照及軍車駕駛執照。五、汽車駕駛人肇事報告表(九一表)三份。六、軍車保險證(影本)及奉頒有案之識別證。七、汽車駕駛安全手冊。八、車輛故障標誌、隨車工具及滅火器。前項單位印製之通行證,應粘貼於擋風玻璃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