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軍車在服勤時應隨車攜帶下列證照資料及安全器材:一、單位印製之通行證。
二、運輸申請單。
三、車輛使用(耗油)紀錄表(保一二-○一八表)。
四、行車執照及軍車駕駛執照。
五、汽車駕駛人肇事報告表(九一表)三份。
六、軍車保險證(影本)及奉頒有案之識別證。
七、汽車駕駛安全手冊。
八、車輛故障標誌、隨車工具及滅火器。
前項單位印製之通行證,應粘貼於擋風玻璃之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