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軍車限國軍人員乘用。但下列人員得乘用之:一、軍眷急診、生產或接送醫師、助產士。二、軍眷開會、勞軍、眷舍遷移或參加機關部隊慶典活動者。三、民間團體至軍中參觀訪問、勞軍、參與康樂活動及全民國防教育等集體行動者。四、裝運軍品或工程用車,必須隨車工作佩有證件之搬運或技術人員。五、軍中講學或從事學術研究之人員。六、順道載運不能行走之重病就醫者。七、災害疏散、參與救災、緊急危難或採訪國軍救災新聞之人員。八、備(除)役上將或其配偶因故無法自行就醫者。九、軍事學校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