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軍車以供公務使用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勞軍活動。二、軍中康樂活動。三、國軍人員團體活動。四、國軍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五、國軍人員出入交通不便之軍事處所。六、少將階以上正副主官(管)出入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