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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但經費額度因匯率變動影響超過上限部分,以總預算方式編列。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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