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軍人自衛槍枝槍照換發每二年為一期,每期期滿前一個月(十二月底前)完成換照,各槍枝管理單位應於十月一日前,按甲、乙類分別造具請換槍照清冊(如附件)兩份、換照人脫帽二吋半身照片兩張,連同原有槍照送請查驗機關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