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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軍人持有自衛槍枝,由所屬之槍枝管理單位負責槍籍管理,保防安全部門負責槍枝持有人審查,合格後函請查驗機關覆查及登記,並發給槍枝執照(以下簡稱槍照)。
前項查驗機關為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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