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軍人自衛槍枝遺失應立即向當地憲兵及警察機關報案,另於三日內檢具報案證明及登報聲明,呈報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轉請查驗機關辦理。如僅槍照遺失,應即登報聲明作廢,並檢具刊登聲明之報紙轉請查驗機關補發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