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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軍人自衛槍枝持有人逃亡、失蹤,其遺留之自衛槍枝、彈藥及槍照,由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收管,並向查驗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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